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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朱**、围场满族蒙古族**华构件厂、屈**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围场满族蒙古族**华构件厂、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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