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围场满族蒙古族**华构件厂、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李**与被告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730 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号
马*与张*、张**、朱**、刘*、刘*、邓**、赵*、赵**、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费*玉诉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公司与张**等健康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付瓶与王**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牛**与牛德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