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