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尹**与隆**二中学、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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