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隆**二中学、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尹**与隆**二中学、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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