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刁**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7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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