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