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