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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某、刘*甲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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