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2141.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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