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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被告杨成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被告杨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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