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原告罗**为与被告邵**、郭*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为与被告**心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为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义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屈*为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为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