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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