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与农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与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车显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