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文诉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文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王**与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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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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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