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徐**、吕**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农安县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85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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