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刘**已经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150元,由法院退回给上诉人李**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