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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梨树**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购物中心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购物中心给付王**赔偿款人民币5500元整,王**不再向购物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起诉和上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负担125元,由梨**民法院退回给王**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负担250元,由本院退回给王**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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