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仇*申请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仇*案款3120.2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