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仇*申请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仇*案款3120.25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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