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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因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事发当天,再审申请人没有打被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的儿子打了再审申请人。一、二审判决采信的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均是被申请人亲属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对被申请人的误工工资进行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接到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置,原审根据现场证人的笔录及宋**住院治疗的病例,认定再审申请人王**殴打被申请人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因而对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予以保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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