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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a与上海**限公司xx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a与被告上海**限公司xx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a诉称,200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上海**限公司xx店因急需处理内部装修垃圾,被告工程部人员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帮忙处理垃圾。原告用手扶三轮车在往外运送垃圾时,由于坡道太滑,原告从坡道上滑下撞至墙面,导致身体多处骨折、挫伤。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3000元、误工费72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xx店自愿支付原告赵a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2.1万元,此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万元,余款1.1万元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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