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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a与秦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谌a与被告秦a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谌a诉称:2009年10月3日原告在被告秦a家中造房子,在干活过程中,一块木板砸在原告的脚上,原告当时没有在意,几日后脚痛加剧,原告才去上**医院就医,后被告拿了自己的医保卡让原告去看病,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工作九没有生活来源,故起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a自愿于2010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谌a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总计7,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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