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华a与上**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a与张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a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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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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