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