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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a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a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委托代理人熊a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X月X日晚X时X分许,原告至被告处购物,因被告未及时清理洗涤剂货架前的洗涤剂,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颈完全性骨折,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需治疗休息12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5个月。原告因此产生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96,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8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6,84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物损费330元,共计146,34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摔倒被告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已垫付原告医疗费54,151.14元和交通费292元,同意就赔偿问题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赔偿原告徐a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物损费等费用共计11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497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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