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元,减半收取计140.50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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