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