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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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