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吴*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甲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甲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胥*与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