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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25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王*以与被上诉人高*等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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