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25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王*以与被上诉人高*等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凌*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卫*与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蒯*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某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甲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某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