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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8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上诉人王*及被上诉人甲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8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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