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8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上诉人王*及被上诉人甲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8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