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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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