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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甲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3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商店(以下简称甲商店)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加盟连锁店。2011年1月20日上午,在甲商店经营地的店面外,地面上有积雪。天还在下雪,李*在甲商店门口外摔倒。路人见后报警,并拨打120救治。李*认为甲商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作为甲商店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故而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甲商店及**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40,000余元、律师费5,000元,并根据鉴定结论赔偿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康复费、精神损失费。原审审理中,李*称是到甲商店买烟,刚踏上店门外的台阶就滑倒了。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有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摔倒,是因为下雪,地面有雪堆积后湿滑,李*行走时没有充分的注意防止,导致自己摔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下雪天路滑,这是众人周知的事情,无需特别告之。法律意义上也没有商店营业时,必须不停的清扫门外积雪,以防止路人或者进店顾客摔倒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李*要求甲商店及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李*不服,上诉于本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甲商店及乙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在下雪路滑时,被上诉人应对行人和顾客尽到提示义务,在台阶上应有防滑垫,并有明确提示。

被上诉人甲商店及乙公司均不同意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辩称,李*是在马路上摔倒的,所谓的台阶也不是被上诉人的经营管辖地,李*没有在被上诉人处消费。当时天下大雪,李*摔倒是自己不小心导致,与两位被上诉人没有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甲商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诉人李*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原审法院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由于没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李*摔倒受伤是由于两位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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