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S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一(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S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S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蒯*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某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甲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某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某电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