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一(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439.56元,减半收取1,219.7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S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蒯*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某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某电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某指挥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