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陈*以维护社会和谐并不愿意继续纠缠于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