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了本案,并向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0元,由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