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了本案,并向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0元,由上诉人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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