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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田*秀诉被告陈**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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