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赵某某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2月4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元。2013年3月7日,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双方的纠纷已在庭外解决,诉讼费不予缴纳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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