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赵某某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2月4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元。2013年3月7日,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双方的纠纷已在庭外解决,诉讼费不予缴纳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蒋**与国网上**明供电公司、崇明县**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上海崇**有限公司、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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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王*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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