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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吴某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吴*一、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被告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诉称,原、被告系叔嫂关系,双方曾因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7月13日21时许,两被告来到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后警察到场处理。2011年4月,原、被告之间经淞南**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一、吴*一一次性赔偿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5,800元整,其中10,800元当即支付;二、余款25,000元,由吴*一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给喻*人民币2,500元整,至付清为止;三、吴*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书签订后两被告当即支付了10,8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一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5,000元,并要求被告吴*二对于被告吴*一之赔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吴*一、吴*二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21时许,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在原告家中发生争执,后引发扭打,致原告受伤。2011年4月11日,经淞南**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吴*一一次性赔偿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5,800元整,其中10,800元当即支付。二、余款25,000元,由吴*一于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给喻*人民币2,500元整,至付清为止。三、吴*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以上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产生争执、引发扭打,原告因此受伤,此后双方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因被告未能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起诉要求被告吴某一立即支付剩余赔偿款25,000元,并要求被告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吴*二对上述第一条中被告吴*一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吴某一、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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