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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某某技工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技工学校、上海某**限公司、上海某**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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