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技工学校、上海某**限公司、上海某**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上海宝**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上海亚**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上海**限公司大场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牟*与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