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戴某某、朱某某、上海某某职业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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