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戴某某、朱某某、上海某某职业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7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赵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上海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上海亚**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与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