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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雄、钱建祝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雄、钱建祝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建祝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钱建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建祝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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