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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邓**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邓**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邓**称,被告系原告儿媳妇,2014年1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打骂原告,给原告身心带来很大的痛苦,为此春节后,两原告在头图村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45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我医疗费4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三十晚原告是到被告家去的,原告自己朝地上睡的,被告没有搭理原告,也没有打骂原告,不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两原告儿媳,2014年1月30日两原告到被告家去,与被告发生矛盾,春节后两原告到田楼镇头图村卫生室许长安处看病治疗。

在庭审中,两原告称因被告打骂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打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两原告因被告原因患病治疗。两原告提供了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两位老人春天共用医药费450元肆佰伍许**20148/4”,被告辩解对许**是头图村卫生室的没有异议,对该证明不予认可。经本院调查,2014年春节期间两原告到许**处治疗,花去费用45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陈述、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邓**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冯**打骂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两原告因被告原因患病治疗。被告亦辩称未打过两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邓**要求被告冯**给付原告医疗费450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邓**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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