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徐**、刘**、刘**、刘*兵诉被告苏州苏**有限公司、苏州**道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徐**、刘**、刘**、刘*兵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徐**、刘**、刘**、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徐**、刘**、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徐**、刘**、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