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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吕*、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晏*、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晏*、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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