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吕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晏*、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晏*、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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