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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王**、吴**、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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