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陈**、林香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郭**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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