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陈**、林*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陈**、林香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郑**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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