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鲁军与被告潘**、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鲁军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楼鲁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鲁军回对被告潘**、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依法减半收取238.50元,由原告楼鲁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