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艾**与被告徐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艾**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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