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刘*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啊强、刘**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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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陈**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虞有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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