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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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