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2)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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