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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闻集**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闻集**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在提交上诉状期间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5423元,经本院研究批准其缓交至2014年11月29日。张**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张**送达《催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通知张**如下内容:不准许其免交二审诉讼费申请,限其自收到该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诉讼费5423元,逾期不交,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张**未按照上述通知限定的时间交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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