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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迟*因与被上诉人曹**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迟*的伤情是否是因本次打架形成的事实及曹**是否是正当防卫的事实是本案的基本事实,直接决定了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未就此作出审查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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