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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与李**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滕**因与被申请人李**、张**、李**、刘*、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四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滕**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5月4日22时许,在济南市天桥区义合西街16号门口,滕**、吕**、滕**、韩*四人与李**、李**、张**、刘*、刘**五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导致滕**等人受伤。2012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对李**、李**、张**、刘*、刘**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滕**、滕**、吕**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该行政处罚能够证实申请人滕**在本次打架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原审认定滕**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进而酌定被申请人李**、李**、张**、刘*、刘**对滕**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滕**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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